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、学习的公共场所,是反映学生精神风貌的重要窗口。为了维护我园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,保证学生身心健康,营造安全、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,根据国科大(校发总务字〔2014〕81 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园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籍生、联培生(以下简称学生)。
第一章 住宿分配
第一条 研究生公寓一室一厅房型优先安排高年级(三年级及以上)博士生入住,住满即止。如有剩余,按照先到先得方式安排二年级博士生入住。
第二条 各学科组招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统一安排在研究生公寓1层及5号楼学生宿舍,住满即止。
第三条 我园录取的硕士生及菁英班学生来园实习统一安排在5号楼学生宿舍,住满即止。不安排其他实习生的住宿。
第四条 学生入住具体房间由申请人在公寓现有房源中进行选择。一旦确定,原则上不再更换,特殊情况向学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经批准同意方可调整入住房间(申请表及流程见附件3)。
第二章 收费标准
第五条 研究生公寓单间及二室一厅房型住宿费收费标准为:100元/人/月,一室一厅房型住宿费收费标准为:150元/人/月;5号楼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为:100元/人/月,以上房型均按照每张床(含上下铺床)安排1人。
第六条 学籍生及联培生应分别于每年3月份及10月份根据学生管理部门通知集中缴纳每学期住宿费。当月住宿时间不足半月不收取当月住宿费,超过半月不足一月按照一个月收取当月住宿费。
第七条 经批准提前退宿的学生,可通过附件2申请表办理住宿费退款。
第三章 入住手续
第八条 学生按照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学生入住公寓申请表(附件1)及流程办理入住手续。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入住公寓的学生,在物业客服前台登记领取房屋钥匙、房屋充值水电卡、空调遥控器等,并与物业公寓管理人员一同现场核实房间设施设备等资产情况,并书面签署房屋交接表。
第四章 卫生管理
第九条 学生有维护公共卫生的责任和义务,宿舍内卫生由学生本人负责,各种垃圾应倾倒在垃圾桶内,禁止随处堆放。
第十条 房间内存放的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,摆放要整齐有序。
第十一条 为保障公共卫生,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:
(1)禁止随地吐痰、随意抛撒废弃物。
(2)禁止乱写、乱画,粘贴各种字画。
(3)禁止在规定的区域外晾晒被服、衣物等。
第十二条 为保证其他学生顺利入住,学生退房时,应将房间打扫干净,包括床上及桌上不能留有任何物品,对卫生不合格的宿舍将依照规定收取保洁费40元/人。
第五章 安全管理
第十三条 学生有维护公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。发现可疑现象和安全隐患,应立即向请立即向园区安全控制中心(24小时值班电话027-87700899)报告;如发生火灾等紧急危险情况,请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及向园区安全控制中心(24小时值班电话027-87700899)报告。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,切断全部电源,就近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源。
第十四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,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:
(1)公寓内禁止私自拉接临时电源。公寓内使用的插线板等电器,必须为合格产品,必须具有国家“3C”认证标志。
(2)公寓内禁止使用和存放微波炉、热得快、电炉、电冰箱、电磁炉、电饭煲(电饭锅)、电饼铛、电烤箱、烤面包机、电热杯、电暖气、电热毯、酒精炉、煤油炉、煤炉、火锅、液化气炉等用具。
(3)公寓内禁止使用和存放功率1200瓦及以上的大功率电器。
(4)公寓内禁止存放、燃放烟花爆竹,禁止存放、使用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等危险品。
(5)公寓内禁止摆放及使用杠铃、跑步机等大型健身器材及开展各种球类运动。
(6)禁止擅自挪用、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。
(7)禁止在公共场所堆放各种物品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。
(8)禁止在公寓内吸烟、焚烧废弃物;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。
(9)禁止私自改造房间内的设备设施。
(10)禁止在室外窗台(含阳台)摆放花盆等物品,以免坠落伤人。
(11)禁止在公寓内烧煮、烹饪。
检查中如发现公寓中存在(2)(3)(4)(5)所列物品,将直接采取没收处理。学生只能在毕业或学习期满离园时申请带走。
第十五条 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,笔记本电脑应加防盗锁;离开房间或休息时,应关好门窗。
第十六条 未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,禁止在公寓内集会和进行宗教活动。
第十七条 亲友来访应办理登记手续,禁止将陌生人带入公寓或留宿。
第六章 秩序管理
第十八条 来访人员应在宿舍管理员处实名登记,并于当日 23:00 前离开公寓。
第十九条 学生之间要和谐友爱、互相宽容,理智地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,不得辱骂他人、打架斗殴。
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寓内从事各种商业推销活动或将营销人员领入公寓。未经批准,禁止在宣传栏以外张贴任何广告及宣传品。
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(包括电动自行车)等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在规定区域内,禁止将其带入公寓内。
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家禽及各类宠物等。
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、打闹、酗酒、划拳及高音播放音响和电视。
第二十四条 进出公寓应穿戴整洁,文明着装,禁止光脚、赤膊。
第七章 住宿管理
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园学习期间,因特殊情况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的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其指导教师同意,报学生管理部门批准,可办理提前退宿手续,公寓不再保留其床位。
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,学生管理部门可做出对宿舍统一调整的方案及决定,学生应积极配合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床位只限学生本人使用,禁止私自调换、出租、转让;禁止私自更换门锁、私配钥匙、安装内侧插销或在门外挂明锁等;禁止将钥匙转交同宿舍以外人员。
第二十八条 学籍生毕业或联培生根据协议住宿期满,应主动退宿,拒不撤离的,学生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发现室内设备、设施损坏,应及时报修。因不及时报修而产生的费用,由学生本人承担。故意或过失损坏、遗失公寓内设备设施,须照价赔偿。
第八章 违规处理
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,有下列情形的学生:
(1)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,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(2)出租床位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(3)扰乱宿舍秩序,不听劝阻,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,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4)违规饲养宠物,不听劝阻的,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5)存放公寓内禁止使用和存放的电器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6)擅自改变学生宿舍(公寓)结构,更换门锁的,给予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7)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,经批评教育无效,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教育处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